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4月份,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上家“**”(身份在查)的指引下做“引流”工作,其租赁安远县**镇**小区**栋**单元**号房作为工作室ayx爱游戏,雇请丁某某、刘某某、赖某某充当话务员,由上家“**”提供电话号码清单,由周某某组织人员按照“话术”拨打他人电话ayx爱游戏,引诱对方关注上家指定的微信公众号、微信号,并从上家处获取报酬。周某某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仍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帮助上家“引流”。在此期间,周某某团伙累计拨打“引流”电线万余个,成功添加微信好友500余个,总共非法获利约5万元。周某某向上家“引流”致使被害人陈某某被他人实施诈骗,被骗资金34553元。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2年5月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归案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于同年5月7日退缴5万元至安远县公安局账户。 1.电线.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;3.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;4.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;5.检视笔录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ayx爱游戏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 本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信息网络,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鉴于周某某有退赃等情节,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 最高人民检察院 (100726)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(查号台) 010-12309(检察服务热线)